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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墨 自传、回忆录与口述历史【徐南铁主编 粤海述评第114期】

2023-05-10 14:56:27



【主编者言】因为不免杂有掩饰、护短,因为不免讳言,或因为随意,自传、回忆录与口述历史都未见得一定可靠。但是它们作为参照,监督着正史,补充、调整甚至冲击着正史,有时也可能进入正史成为其中的元素。


如有阅读感受,请写在文末“写留言”处,让读者都能看到。我们出版年度选本时也会精选一些放在文末。


自传、回忆录与口述历史

文/ 陈 墨


自传、回忆录和口述历史,内容方面有内在关联,而在形式构造方面,三者的差异明显。它们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文本,一般不难以区分。随着口述历史概念、方法、技术及形式的流行,出现了一种新生事物“口述实录”,问题就来了。


口述实录本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文体,只是一种记录方式及呈现形式。它促使了“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乃至“口述传记”等新文体的产生。这些新文体与口述历史之间,就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纠缠。


于是,我们就要面对6个不同概念:自传、回忆录、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传记、口述历史。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其间有哪些相同点、哪些差异?这些都成了问题——不仅是文体的问题,也有契约和伦理问题——需要专门讨论。



本来不成问题的事物及其概念,出现了新情况并演变出新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口述历史的出现并且流行,出现了自传、回忆录与口述历史的杂交情况,且随之也出现对口述实录、口述历史的误用、乱用和滥用。


典型的例子如李宗仁口述、唐德刚撰写的《李宗仁回忆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这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计划的一部分,它是一部口述历史著作,按理应该叫《李宗仁口述历史》才对。但它叫《李宗仁回忆录》,却又标注为“唐德刚撰写”。这种新创的,基于口述历史的历史书写体例,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矛盾。即,唐先生捉刀代笔时经常会自作主张,不仅要随时修订李宗仁的错误记忆,而且连李宗仁的口语习惯词也要加以删减修理。如此就有了问题:这部作品到底是李宗仁回忆录,还是唐德刚的史书?我们知道它是基于唐德刚对李宗仁的访谈,即唐德刚提问、李宗仁口述,但在这部书中并没有任何访谈对话的痕迹。唐先生是经过严格学术训练的历史学家,追求史料正确,本身不是缺点,唐先生的史学见识和史学功夫都值得钦佩;问题是史料正确,既非来自李宗仁本人口述,也不是来自口述历史的现场对话,而是来自唐德刚先生的事后查证和改写,如此,这本书还能叫做《李宗仁回忆录》吗?


另一个例子,是季羡林口述、蔡德贵整理的《季羡林口述史:大国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这部书同样名不副实。从口述史角度说,这部书值得讨论和批评的地方很多。首先,在这部书中,基本上看不到采访人的角色,受邀而来的蔡德贵教授只扮演了一个单纯的倾听者和记录员。此次口述历史计划是季羡林先生灵机一动,而后主动邀约蔡教授,但季老先生恐怕缺少口述历史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压根儿就没有设计“访谈人”的角色及任务(见该书《前言》的第1—3 页);蔡德贵先生是被动上场,充当捧哏,同样缺少口述历史的经验和知识,也没有充当访谈人的意识和勇气。其次,在编纂过程中,蔡先生显然也没有按照口述史规范去做,没有将季羡林先生的口述整理成“口述史”,零碎,重复,缺乏系统性,缺乏建构知识的框架模式和方法途径。作为“口述史”,它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最多只能说,它是未经整理加工的《季羡林口述实录》。书中的另一个主题,即“大国学”,并没有成为叙述的焦点,没有看到陈述人和记录者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阐释,没有看到有关这一重大主题的学术思考与对话。这部书若取名为《季羡林闲言碎语》或《陪季羡林先生聊闲篇》,或许更好吧。


相对应的例子是白吉庵、李仲明著:,2009),这是一部认真扎实的传记作品。问题是,它取名“口述实录”,但书中使用的却是第三人称。如开头所写:,原名焕鼎,字寿铭,又字漱溟,后以字行;笔名寿民、瘦民、 页)这显然是传记的写法,而不是口述形式。,并由李仲明先生补充扩写,取名为“口述实录”,在书中却见不到第一人称“口述”的痕迹。如果说《季羡林口述史》本该叫做“口述实录”,。,但这部书的作者在其他文献资料方面所下的功夫也非常之深,而从文体形式看,叫“口述实录”明显是名不副实。


另一个例子是沈国凡采写:《法官王文正口述:,2007)。,这部书使用的是第一人称,即让读者看到法官王文正口述的痕迹。问题是,在这部书中,出现了大量并非“亲历”且不可能“亲历”的叙述内容。例如:“胡风夫妇为之吃惊,为之苦恼。说他有点个人主义,有些小团体主义,有些宗派主义,或者说对建国初期的文艺发展有自己的不同意见,这些他都会承认。,这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这可是天大的冤枉啊!扪心自问,他从来都没有过这种想法。他们感到了一种惶恐不安。”(第21 页)这段话肯定不会是王文正先生“亲历”,恐怕也不是王文正先生口述,而只能是沈国凡先生“采写”——说“猜写”或许更合适——在这部书中,诸如此类的采写很多,多到让人不得不讨论:书中究竟有多少是王文正先生口述、多少是沈国凡先生采写?以“口述,亲历”作为书名是否合适?


另一个例子是周海滨著:《失落的巅峰:,2012)。这是一个好选题,该书的可读性也很好。问题是,它的内容并非都是由受访人口述,其中还有“延伸阅读”内容。例如第一部分《陈长璞口述爷爷陈独秀》,陈长璞口述部分只有区区3 页(第3—6 页,其中第4 页全部是照片),而根据《陈独秀生平传略》等资料改写的“延伸阅读”则有20 页之多(第6—25 页),即根据文献资料撰写部分的页数是口述部分的数倍。这种情况,是否还能叫做“口述历史”?值得商榷。中间部分问题不大,,中间的大部分内容是参考的著作《中国为什么要改革:,虽然内容确实是取自的著作,且引用也得到了本人同意、授权,但说它是“口述历史”,恐怕还是不合适。



口述历史、自传、回忆录、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传记,这些概念虽然相关且看似相近,但却并不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概念。严格地说,它们在概念内涵及其具体呈现形式上有相当明显的不同。下面分组说一说。


第一组:自传、回忆录与口述历史。自传,是指一个人书写自己的人生故事和成长经历,传记的主人公就是传记作者本人。回忆录,回忆并叙述某一段历史故事、某些社会事件以及某些公众人物或一般人物。回忆录与自传的区别是,回忆录叙述的主要对象通常不是作者本人,而是与作者相关的其他人物或事件。自传中当然也会涉及时代背景、社会关系网络、与他人的交往并接受他人的影响等等内容,但传主即自传作者本人是这一作品的社会关系网络的中心结点。而回忆录中虽然也会说及自己,说及自己的身份,甚至会说及自己的一些人生经历,但说这些的主要目的通常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自己与所回忆的历史事件、社会问题、公众人物或其他相关人事的关系。也就是说,回忆录的作者并不是回忆录的主人公,而是回忆录中的社会事件亲历者或见证人、他人故事及焦点事件的关系人。口述历史是通过访谈,让受访人讲述自己的生平记忆、人生故事及其所见所闻所思。口述历史与自传、回忆录的差异,首先是口述历史的内容常常包含自传和回忆录两者,即以受访陈述人的个人经历及人生故事作为一条基本轴线,而以他的历史视野、社会关系及对某些重要事件或人物的所见所闻所思作为另一条轴线。其次是口述历史是口述的,而自传和回忆录则是书写的:一般人很少关注,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之间是有差异的,语言和文字是两种大不相同的媒介,各有各的形式、形态和话语逻辑;它们也分属两种不同的文化,口语文化和书面文化。


第二组: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与口述历史。口述自传与自传,口述回忆录与回忆录,内涵应该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它们的形式。其主要形式区别在于:前者是口述的,后者是书面的;前者需要助手如文字记录员或录音整理人帮助记录其口述、整理成文字稿,后者则多半是由传主本人及回忆录作者本人独立完成。自传和回忆录作者采取口述形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或许是因为传主或回忆录作者本人工作忙、没有时间,或许是因为本人对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写作能力信心不足,甚而可能因为本人不识字(这种情况现在比较少见,但也并非完全不可能)。


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口述历史三者都是口述作品,口述历史与前两者是否有区别?区别是什么?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口述历史与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的区别在于:一、口述历史是由采访人与受访人(口述人)合作完成的;采访人与受访人的关系,理论上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口述自传或口述回忆录的讲述人与文字记录员或录音文本整理人的关系却并不是平等的,后者不过是前者的助手,并且要无条件服从前者(口述人)。二、口述历史的完成要经过口述历史访谈,口述历史产生的知识和信息是采访人对受访人的访谈即对话所得,是两者合作建构的产物。而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却并不是对话的产物,而是陈述人的个人回忆及自语独白,秘书或记录员只管如实记录。三、在口述历史访谈中,往往是采访人主导,而不是受访人主导。因为在口述历史访谈中,要由采访人提出访谈提纲;且大多数情况下由访谈人掌控访谈的话题及其走向;要对受访人的记忆进行深度挖掘;访谈人还要不断追踪访谈中出现的新线索;并且对受访人的讲述中出现的疑问进行质疑和考证;四、口述历史采访人还必须对受访人的记忆错误、缺漏及其种种问题进行注释、提示、分析、研究和评说。而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的创制过程中,陈述人毫无疑问占有主导地位,说什么、如何说以及怎样记录或修订,都要由陈述人说了算,而非记录员或文稿整理人说了算。


第三组:传记与口述历史。传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传记包括自传或所谓口述自传,狭义的传记则指他人撰写的某个真实人物的真实的成长经历及其人生故事。传记与口述历史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一点可想而知。一个传记作者要写作传主的传记,除了要查阅文字档案材料——包括传主本人的日记、笔记、书信等——之外,但凡有可能,肯定要去访问传主的家人、亲友、同学、同事以及其他相关人和知情人。通过口述历史采访所得资料,不仅比一般的档案资料有更多的细节和质感,且能够提供对传主其人多种不同的观察和评价角度,使得传记的内容更加丰富且生动。当然,从口述历史所得资料,有时候会真假难辨,甚至免不了个体立场及情感偏见,这需要传记作者进行判断和甄别。无论口述历史即口碑史料中存在多少问题,传记作者鲜有不去寻访传主人生的知情人和传主故事的见证人。实际上,口碑史料的调查不仅运用于个人传记,甚至还被广泛运用于更大规模的历史写作,例如美国史学家易社强(John Israel),在写作《战争与革命中的西南联大》(饶佳荣译,九州出版社,2012)一书过程中,就曾访问过100 多位当年西南联大的校友,并将受访人的名字附录于书后。更奇妙的例子是,美国传播学家埃弗里特·M. 罗杰斯《传播学史——一种传记式的方法》(殷晓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用传记式方法写作传播学史的重要前提,就是作者曾访问过47 位认识传播学早期人物的个人(序言,第5—6 页)。


或许可以这么说:若要写一个近代人的传记,能够采撷并运用口碑史料而不去采访和利用,其传记的质感及生动性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局限,很难成为一部顶级的传记作品。另一方面,若仅仅运用传主本人的口述史料,而不去查阅大量可查的文字档案,对传主的人生轨迹和个性成因不作深入的探索研究,也不可能完成一部高质量的人物传记。遗憾的是,我们看到,有些人物故事作品仅仅运用传主个人的口述材料,却标榜为“口述传记”,这样的搞法未免胆大妄为。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是文体形式的概念问题,更有契约与伦理问题。


法国学者菲力浦·勒热讷写过一本非常独特而有趣的书,名为《自传契约》(杨国政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指出:“写自传契约(不论其内容如何),就是首先确定调子,选择说话的语气和笔调,确定他的读者,以及希望与他建立的关系。”(第66 页)——“自传契约”,是指自传作者在其著作的前言或后记中,谈及其著作意图、著作方法、著作目的文字。与法律契约文书不同,所谓“自传契约”并无标准格式,每个人的写法或许都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每一部自传中,或多或少都会有类似性质的文字,那就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契约。


以此类推,口述历史工作也有其契约,而且是有多重契约,需要遵守。首先,口述历史采访人与受访人之间有契约,且需要有契约,一方面是确保受访人的个人权益及其人格尊严不受采访人有意或无意的损害,另一方面则是要确保受访人能够知情和同意采访人有关历史、社会和人性等多方面知识信息探索工作能够得到受访人的积极合作。其次,口述历史编纂人与出版机构之间应有契约,且通常都订契约,这不必多说。再次,口述历史编纂人或联合作者与读者之间也有契约,且需要有契约——尽管这种契约不见得全都有文字版本——包括:其一,任何标注为口述历史的文字作品都必须有真实访谈作为基础和依据。其二,口述历史作品(编纂抄本)必须有按照录音逐字逐句整理成文字的原始抄本作为依据。其三,在口述历史作品中,凡是非口述资料的使用,例如口述人对口述录音整理的文字修订以及采访人或编纂者使用其他类型文字档案资料,都必须在作品中加以适当的说明或注释。这几条基本规范,即是口述历史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契约。


遗憾的是,图书市场上的某些口述历史著作,并非全都遵守了上述契约,许多作者(采访人/ 整理人)甚至完全没有契约意识。前文所述对口述历史的误用和乱用现象,即是缺少契约意识的典型例证。更有甚者,是对口述历史之名的滥用。有一些书中,真正从口述历史采访所得资料不足15%,但却要以“某某口述历史”为招牌;有一些书,作者与受访人明明根本就没有什么接触,更谈不上有合乎规范的口述历史访谈,只是将别人报道过的采访资料拿来编辑一通,竟直接标为“某某口述实录”。在一些书中,你甚至很难找到多少“口述”与“实录”的痕迹,但在书名中却照样堂而皇之地以“口述历史”或“口述实录”相标榜。这样的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了口述历史、口述实录作品应有的学术规范,也损害了口述历史、口述实录的契约精神。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任何一个社会的形成及运作,都有赖于各式各样有形无形的契约及人们对契约的诚信遵守。在一个特定社会中,从人们的契约意识、契约精神、对契约的态度及契约执行情况,可测量出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挂羊头卖狗肉,都会被视为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轻则令人不爽,重则令人不齿。完全没有口述历史采访基础依据,或将10%的口述+90% 庞杂文字材料汇编而成的所谓口述历史著作,说得严重一点,实际上属于学术及商业欺诈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口述与实录的契约,也严重违背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商业伦理、职业伦理和学术伦理。


契约精神实质上是一种伦理精神。没有契约意识及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缺乏伦理意识及逃避伦理义务的行为。自传、回忆录、传记及口述作品市场上的混乱误滥,有知识概念问题,有契约意识问题,更有伦理精神问题。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缺少契约精神及伦理精神的人,是不成熟、不健康、不文明的人;契约精神及伦理精神不健全的社会,是不成熟、不健康、不文明的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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